安阳工学院
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及省政府安委会开展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的通知》(教办督〔2016〕33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教办[2016]865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对高校维稳安保工作进行考核的意见》(豫公通[2014]2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明确校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安全工作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必究”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工作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重如天”的充分体现。学校各单位要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安全工作领导权主动权,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校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优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党政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校党委、校行政,学校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校行政对本校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树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的理念,带头抓安全工作,带头管安全事项,带头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列入校党委、校行政议事日程。分管安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院部和业务领域的安全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各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站在安全工作高于一切的高度,带头抓安全工作,带头排安全隐患,带头进行整改。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六条 学校各教学院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安全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健全党委会定期听取安全稳定工作汇报及研讨机制,安排党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稳定领域重大问题;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调整或充实,建立健全管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应急预案修订等工作;综合分析研判学校安全稳定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导向,及时作出工作安排。
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
(二)健全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研讨机制,安排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强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负责做好学术交流中心对外承办会议,对外承租各类讲座、报告、学术论坛等活动,张贴悬挂条幅标语等宣传品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负责对学校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学校综合档案室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校长办公室
(三)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条幅悬挂管理办法;严格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媒体、新闻网、校报、橱窗等校园媒体管理办法,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媒体进校采访,从严管控在校师生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本单位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四)研究制定学生工作范围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的管理办法;在学生中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学生思想的渗透;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使学生公寓的消防设施、器材、监控和管理处于良好状态;按计划落实学生公寓消防灭火、疏散演练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年度安全教育规划,协同各学院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选优配强辅导员等学生工作队伍,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研究制定团委工作范围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建立社团目录,完善学生社团注册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学生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加强对校园各类演艺场所团学活动的管理和引导;建立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落实谁批准谁负责的有效机制;协同在B-2楼有办公、活动场所的部门负责本楼的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校团委
(六)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在全校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教育,坚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民族基本常识教育,引导教职员工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正确看待宗教问题;协同党委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校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邪教防范等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统战部
(七)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管理,把好食品采购、检验、烹制等关口;制定自然灾害防范预案,确保发生地震、洪涝等灾害时把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加强学校租赁场所的管理,使所售商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可靠,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加强租赁场所人员管理,使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临时维修用工人员的管理(包括他们的临时居所用水用电和防火措施等),在教育他们遵守学校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确保自身安全。
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
(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落实采购审批、验货入库、使用领取、剩余回收和及时销毁制度;要经常组织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危险化学实验品不外泄、不外流。
责任单位:设备处
(九)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对授课教师的教案要严格审查,确保授课内容积极向上;对教室内配备的教学仪器、设备要落实管理制度、使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按时关闭门窗,确保安全,严防被盗。
责任单位:教务处
(十)加强校内建设施工管理,以制度建设、高空作业、操作规程为重点,着重检查建筑工地各项规定是否齐全,高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规范,确保规范操作、安全施工;加强施工人员管理,禁止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外自由活动。
责任单位:基建处
(十一)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外籍教师的民族宗教教育和管理;完善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严格外籍教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新聘外教要及时备案;加强教职员工出国(境)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出国(境)人员情况的统计上报手续。
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十二)加强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规定,确保体育场馆设施安全和师生体育锻炼安全。
责任单位:体育教学部
(十三)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修订完善接受境内外图书捐赠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渗入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消防设施安全,确保所有安全出口畅通,积极组织学生进行消防灭火和疏散演练。
责任单位:图书馆
(十四)加强学生实训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实训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实训规程,对实训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避免发生实训伤亡事故。
责任单位:工程训练中心
(十五)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完善网站备案、域名管理、实名认证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校内网站安全技术保障,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控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安全甄别,及时删除不良舆论和封堵毒害信息。
责任单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十六)制定学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项目的范围、审批程序;严格学术报告审批程序,掌控政治导向。
责任单位:科研处
(十七)负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同党委办公室做好学校稳定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加强进校车辆管理,使之自觉停放在车位内;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例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制定年度消防灭火培训和疏散演练方案,并督促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抓好落实;充分利用人防、物防、技防,加强治安巡逻,排查安全隐患,有效将案件发案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下;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防范情况,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协同党委办公室、统战部做好校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邪教防范等工作。
责任单位:保卫处
(十八)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要对本单位使用楼宇内的消防设备、实验仪器、办公器具做到每日检查、登记,确保处于安全状态;加强楼内门窗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要落实消防灭火和疏散演练方案,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对本学院的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心理辅导),使之广大学生保持良好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状态。
责任单位:各学院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树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机制,如: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防范和处置邪教工作小组等。积极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在管理和服务中所体现的安全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本单位安全局面。加强对本单位安全联络员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安全联络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消防灭火和疏散演练,定期检查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屏、板报、班会、团会等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预防网络诈骗教育,做到处处讲安全,人人防诈骗。分析研判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对本单位内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重要情况,要针对性地进行处置,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报保卫处进行备案。
(四)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师生代表制度。了解学生思想状况,洞察学生舆论导向,掌握贫困学生生活困难,解决学生实际问题,保障学生思想不出差错。
(五)搞好本单位安全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楼宇和重点部位、重要设备、贵重仪器的管理,明确分管院领导、安全联络员、管理员、责任人,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安全到位,确保安全工作不漏死角。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25日前向保卫处报告一次安全工作宣传和教育情况,没半年汇报一次安全工作小结。内容包括:上级有关文件宣传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教育(含人员培训、演练等)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九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校党委、校行政,各学院(部)、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分析研判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并进行整改,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做到有据可查。每年要在全校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保卫处依据本方案,结合各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情况,发生案件情况等,对其定出考核工作结论,并将考核结果向校党委、校行政汇报,向被考核对象反馈,根据情况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保卫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图书馆、现代网络教育技术中心和工程训练中心组成,下设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交流经验,总结本学期安全工作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加强安全工作指导,形成齐抓共管、快速反应、整改到位的工作局面。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奖励分为荣誉和物资奖励两种。
第十三条 授予荣誉奖牌,一般是指单位在布置的阶段性安全工作中,能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排的工作意见和文件精神,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对其他单位有借鉴作用;物质奖励,一般是对学生在开展的安全知识答卷、安全工作宣传、安全信息上报等活动中,表现较好,或被评为奖项档次。
第十四条 惩罚分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对一般教工当事人的追责两种。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安排部署的重大安全工作任务不重视、不落实;
2. 没有把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的和没有制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
3.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时,第一责任人没有到达现场或处理不当的;
4.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并导致安全事故的;
5. 其他因失职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般教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领导布置的安全工作不重视、消极对待、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
2.在自己负责区域内,因失职发生火灾和盗窃事件的;
3.因工作疏忽,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4. 其他因失职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惩罚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和一般教工惩罚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