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的治安、稳定、消防、食品卫生、危险品、道路交通、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实验及其他各类设施)、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领域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总方针,以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院部、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学校分管安全及相关校领导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整体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给学校党委提供安全事故处理意见,提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各院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院部、各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各院部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部各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政治稳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网络及各类媒体的舆情安全管理工作。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处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负责校园内及校外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各类设施及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
(四)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团委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落实学校安全领导小组与各院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学校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锦江之星宾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教务处:负责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总体安全管理,负责教室、实验室上课学生的总体安全管理。
(七)设备处:负责学校各类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总体安装、维护、运行的安全管理,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的总体安全管理。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管理。负责校园食堂及其设备设施和食堂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医务室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校园内各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生产,预防安全事故,负责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现场围挡防护管理。
(十)体育教学部:负责校内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球类训练馆、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场馆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活动、体育教学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器材的使用存放等安全管理。
(十一)其他各教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办公楼、实验室等设施范围内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部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本院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部学生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的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内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图书馆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工程训练中心:负责工程训练中心的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入工程训练中心进行工程训练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进行工程训练的学生进行安全管理。
(十五)北校区:负责北校区的整体安全稳定工作,包括北校区校园范围内及北校区组织的各类校内外活动的治安、稳定、消防、食品卫生、危险品、道路交通、生产、校园内设施(宿舍、教学实验及其他各类设施)、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领域的安全。
(十六)保卫处:负责制定学校具体安全管理措施,负责督导学校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负责校本部校园范围内的政保、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和户籍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校园范围内的总体安全工作,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
(十七)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各楼宇设施的具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如下表所示:
楼宇设施名称 |
安全管理责任单位 |
A-01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A-02 |
教务处 |
A-03 |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
A-04 |
继续教育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
A-05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A-06 |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 |
A-07 |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
A-08 |
机械工程学院 |
A-09 |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A-10 |
外国语学院、文法学院 |
A-11 |
经济管理学院 |
A-12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处、国际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
A-13 |
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
A-14 |
数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A-15 |
飞行技术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
A-16 |
艺术设计学院 |
A-17 |
教务处 |
A-18 |
教务处 |
A-19 |
教务处 |
A-20 |
工程训练中心 |
A-21 |
工程训练中心 |
A-22 |
工程训练中心、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B-01 |
保卫处及行政楼各部门 |
B-02 |
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学报编辑部、体育教学部 |
B-03 |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离退休处 |
C-01 |
校长办公室 |
图书馆 |
图书馆 |
校内学生食堂 |
后勤管理处 |
校内宿舍区 |
学生处 |
三里屯宿舍区 |
学生处 |
十里铺宿舍区 |
学生处 |
校内体育设施 |
体育教学部 |
校园各门卫室 |
保卫处 |
校本部校园道路及其他设施 |
后勤管理处 |
北校区 |
北校区管委会 |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条 建立全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校领导和校行政干部实行安全值班制度,保卫处保卫干部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各单位要实行假期安全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队伍,明确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适合于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成立应急队伍,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和学期末至少各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本学期和假期的安全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针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至少进行一次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并填写《安全隐患建成登记表》和《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表》,每月月底上报保卫处存档。发现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应及时整改化解,及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院部、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要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各类活动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外各类设施设备,各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校内外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责任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
(二)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三)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四)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五)交通安全教育。
(六)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七)用电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集体活动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七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八条 加强对施工单位、各物业公司、餐饮公司等驻校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各院部、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五章 安全稳定因素排查化解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要组织做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本单位所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安全隐患不过夜。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要组织做好本单位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化解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各部门在做好安全稳定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做好记录工作,每月28号之前上报本单位本月《安全除患排查登记表》和《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表》,具体表格详见附表1、附表2。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相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消防科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章 治安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加强巡查工作。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院部、各部门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巡查,做好治安和法制宣传,努力降低校园案发率,严厉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安全。有案件发生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八章 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行政、教学、实验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有资质的建筑检测鉴定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三十四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加强校内外集体活动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各单位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写生、考查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学校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各类集体活动、演出、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提前申请,经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学校各教学单位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提前申请,经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工程训练、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活动车辆管理,严禁租用无出租经营资质公司车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杜绝出现恶性交通事故。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园、报告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各院部、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加强安全防范,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四十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各类活动,各院部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做好摸底,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引导,避免开展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食品留样制度。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做好学校健康与卫生安全工作,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和治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四十七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三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随着校园车辆的逐年增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做到行车道与人行道分离,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
(二)校园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行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维持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管理,严格车辆凭证出入制度,严格来校办事车辆确认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批准,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加强校园停车管理,合理画设停车位,清理乱停车辆,确保校园道路通畅。
(八)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五十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五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安阳工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或其它相关预案),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在校园范围内及学校在校内外举行的各类活动中,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等级划分为重大过错、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严重事故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若存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为重大过错。
第五十六条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各部门未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在校园内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交通伤害事故,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二)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三)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未加强校外乘车交通安全监管,乘坐违规和非法营运车辆,或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照以上事故等级标准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校园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按照《消防法》严格落实消防防火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经常性组织用电、明火和消防点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学校各单位因责任不落实,查处隐患不及时,引发、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发现一次火灾易发隐患点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二)一般事故:一次1-2人轻伤;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三)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10000元。
第五十八条 校园建筑安全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管理的校园建筑做好管理和维护,全面消除和杜绝危房,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各类活动的正常、安全、顺利开展,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发现危旧损坏建筑,未及时做好重点监控和维护工作,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二)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三)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第五十九条 校园集体活动安全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预防发生集体活动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一次1人轻伤;
(二)一般事故:一次2-3人轻伤;
(三)严重事故:一次3-5人轻伤;
第六十条 食品及疾病预防工作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食品卫生与疾病防预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对未做宣传,预防措施不到位,没有严密做好防投毒工作,不及时报告或越级报告,在食品采购加工、食品留样环节中,造成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一般事故:一次1-2人中毒或被传染传染病;
(二)轻微事故:一次3-5人中毒或被传染传染病;
(三)严重事故:一次5人以上中毒或被传染传染病。
第六十一条 治安安全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秩序,确保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社会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教育和管理,避免出现治安安全事故,对治安安全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学校教职工生发生争执、打架、斗殴等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伤害;
(二)一般事故:校内非团伙性(3人以下)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及书籍,一次2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未及时查处和制止带有倾向性苗头的治安安全隐患,发生治安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严重事故:团伙性打架斗殴恐吓、勒索、敲诈、偷盗、赌博,传播迷信、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及书籍,一次5人以下轻伤、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且影响恶劣的;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治安安全事故的。
第六十二条 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按照教育管理的法规及职责,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师生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师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以提高师生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对责任单位安全教育长期缺失,未有效加以教育防范,造成在校内及校外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等级划分如下:
(一)轻微事故:一次1-2人轻伤;
(二)一般事故:一次3-5人轻伤;
(三)严重事故:一次5人以上轻伤。
第六十三条 发生本规定未涵盖的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事故责任等级的确定。发生超过上述安全事故等级的安全事故时,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为重大过错。对重大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轻微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具体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具体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具体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按照严重事故标准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超出上述事故范围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具体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处罚办法,报学校党委研究后给予最终处理。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事故责任人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安阳市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安全除患排查登记表
单位: 负责人:
内容 |
存在的隐患 |
采取的措施 |
检查人 |
治安隐患情况 |
|
|
|
火灾隐患情况 |
|
|
|
水电气仪器设备存在安全的隐患 |
|
|
|
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存在的安全隐患 |
|
|
|
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 |
|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