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防重大政治、治安、交通和刑事案件等事故的发生,根据我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院各部门和暂住学院内的其他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建立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综治责任制实施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逐级履行,奖优罚劣,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二、院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兼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主管院领导及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检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及学院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三、各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检查登记,并作为每月中层正职考核和单位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对贯彻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组织制度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无案件,无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主动提供线索查破案件,排除险情,在事故中奋力抢救,成绩突出的。
(三)部门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负责人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保护抢救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有功的。
(五)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六)不顾个人安危和得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对未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或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按规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部门,给予警告。
(一)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由院综治委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二)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学院保卫部门、公安机关规定限期内解决或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扣除部门负责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事故的,停发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岗位津贴(视事故大小、损失程度而定)。
(四)对存在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或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受奖资格。批评后仍无改进的,给予经济处罚。
(五)由于违反安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使学院受到上级执法机关处罚的,罚款由部门或直接责任人承担。
(六)凡个人借用或保管的公款、公物,因管理不善,发生被盗或丢失,由个人照价赔偿。
(七)对由于安全责任不落实, 发生重大治安、 交通和各种灾害事故,给学院造成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年度评先、受奖、晋级、晋职资格,特别严重的,还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报请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保卫部门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部位, 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