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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

安阳工学院关于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学院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在院长领导下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主任 (保卫处长兼)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全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工作。

第四条 严格实行分级管理。院、系、部、处(直属科)每级均应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一名治安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职责范围

第五条 院长职责范围

(一)院长是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南省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计划之中。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

(三)组织实施逐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四)组织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授权一名院领导协助做好日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交通和刑事案件等事故,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院领导的职责范围

(一)执行国家、河南省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做到有研究计划、 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三)组织实施逐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消除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五)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六)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交通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保卫部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保卫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学院各部门落实治安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情况。

(三)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四)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五)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

(六)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交通和刑事案件等事故,协助院领导指挥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范围

(一)接受院领导和保卫部门布置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制度及细则,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隐患,协同保卫部门及时解决。

(四)负责对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并保管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年终对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考核。

第十条 考核达标的单位可参加年度的评先评奖。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因制度不落实而发生治安案件和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安阳工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5年5月13日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10: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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