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文件
安工院〔2016〕94号
安阳工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学校各部门,北校区管委会:
现将《安阳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16年6月25日
安阳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和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学院(含各教学部和工程训练中心,下同)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指定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所有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实施责任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的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技能。
第七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楼内要张贴逃生线路指示图,安装应急指示灯。
第十三条 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的实验室,要有通风设施,并定期维护保证运转正常;对于使用化学类药品的实验室应配备洗眼装置。
第十四条 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违章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 化学安全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要严格管理,建立动态台账,各类化学品按照性质不同分类存放,注意室内通风、隔热,定期清理过期化学品。
第十八条 使用腐蚀、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殊化学品需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独立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要指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分类保管存放,坚持双人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做好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置记录。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配备监控及报警设施,防止爆炸或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使用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废弃物分类存放容器,不得直接向下水道倾倒废液,不得直接向生活垃圾堆丢弃废物或废渣,要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或经过专门处理后才可清除,不得堆积,定期处理。
第四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购买实验用动植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需通过检验检疫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用动植物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解剖实验动物时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分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实验研究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病原微生物需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注意做好病原微生物的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要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严禁实验过程中接触未受感染性生物材料污染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灭菌处理,并做好处置记录,严禁随意丢弃生物实验废弃物。
第五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三十条 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须安放在专用房间内。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各种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第三十二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
第三十三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四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五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路、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长期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对不能断电、停水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有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使用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中必须有人值守,使用后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书面请示并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环境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控制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每个房间门口需挂有安全信息牌,特殊实验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不得随意安装铁栅栏门和防盗窗,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内物品要摆放有序,不存放无关物品,无废弃物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及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严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烧煮食物和饮食,严禁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八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实验室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事故责任是学生造成,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指导老师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