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25〕99号
安阳工学院
关于印发《校园机动车辆违规处理细则(试行)》《校园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洹滨校区管委会,学校各部门:
现将《安阳工学院校园机动车辆违规处理细则(试行)》《安阳工学院校园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工学院
2025年12月10日
安阳工学院
校园机动车辆违规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安阳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限行”是指限制违规车辆进入学校,周期以学期计算。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校园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师生员工车辆、访客车辆等。
第三条 驾驶人应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校园内实行限速:全校区全程≤3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时速≤5公里/小时,校园严禁摩托车进入。
第四条 超过限定时速给予以下处理:
超过限定时速50%及以下的,前两次给予警告;第三次限行3天,第四次及以后每次限行7天。超过限定时速50%且低于99%的,一次限行7天。
超过限定时速100%,永久取消校园通行权。
第五条 违规停车影响道路交通及占用消防通道,一辆车占用两个车位:第一次限行3天,第二次及以后每次限行7天。
第六条 严禁一切车辆长期(≥2个月)占用车位,学校发现后将清理出学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因特殊原因需长期停放的车辆,需提前向保卫处申请。
第七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必须遵守“一车一杆”通行原则,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
因车辆造成道闸系统等设备损坏的,由驾驶人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并限行7天;造成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学校将按程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逆行、不按指示标志行驶、鸣笛等行为:每次限行3天。
第九条 超载、超员在校园内行驶:限行7天。
第十条 酒后、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或承载违禁物品,将永久取消校内通行权。
第十一条 因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交通等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性质暂停或永久取消校园内通行权,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冲突的,具体以本细则为准,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阳工学院
校园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非机动车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阳工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负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校内行驶和停放的非机动车(本细则所指非机动车为交通运输部定义的非机动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并指导监督校属各单位落实本细则。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要坚决履行本单位师生员工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与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等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废旧非机动车清理和非机动车治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非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统筹学校公共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安装、检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充电设施安全有效;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区的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章 通行证办理与管理
第七条 需在校内长期使用的各类非机动车(暂不包括自行车)均须办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车辆通行证需固定在明显位置;无牌车辆严禁入校,确需入校需报备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实行分类管理,分教职工车辆通行证、学生车辆通行证和第三方人员及服务车辆通行证等,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的编制、发放、管理等工作。
(一)教职工通行证,暂不设有效期限。教职工离职后应及时归还通行证。
(二)学生通行证,毕业后通行证作废。原则上,2025年及以后入校的学生不再办理通行证,因走读、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确有需要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生通行证仅适用于电动两轮自行车。
(三)第三方通行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办理通行证,有效期限为一学期,到期后办理延期。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须提供车辆有关证照及购置手续、教师工作证、学生证或工作证明等。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保卫处备案审批。实行“一车一证”绑定,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所有人须维护保养好车辆和校园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丢失、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四章 行驶及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非机动车辆,进出学校时服从管理,验证后通行。保卫处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入校园。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佩戴护具,禁止鸣笛,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位等禁停区停放,学校将采取锁车、拖至集中管制区域、严禁入校、取消校内通行权等处置措施。管制期间车辆受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非机动车辆,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对于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车主本人承担。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车应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充电地点充电。
第十六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一切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室内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非机动车辆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与保卫处共同做好非机动车辆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校园逆行、超速、超载、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非机动车,首次违规的,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的,予以拖离,并作出检讨;第三次违规的,取消本学期校园通行权。
第十九条 出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低速行驶、文明行驶,严禁抢道或在道闸(门禁)系统前无故滞留。
因非机动车辆造成道闸、门禁系统等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入校的,立即劝离;有逆行、超速、超载、违规停放等行为的,禁止入校。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非机动车辆在学校通行权,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没收校园通行证,并视违规情况追究其责任。
(一)转借、转让、出租、伪造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导致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影响恶劣的;
(四)被处理3次以上,仍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造成交通等安全事故的,将根据性质暂停或永久取消校园内通行权,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督校园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鼓励师生员工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阳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印发